西安可以放烟花爆竹吗:答案是不可以。
西安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今年西安市全区范围内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具体来说,城六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其他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由所在地区、县确定。燃放区域及时段也有规定,具体划分由所在区县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因此,西安市不可以放烟花。
西安不可以放烟花爆竹。2021年起,全市范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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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截至2021年的知识,西安市是中国的一个城市,属于中国内地的行政区域。中国对烟花爆竹的管理有一定的规定,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和。因此,西安市是否可以放烟花爆竹可能会受到当地的规定和。
我建议您在了解当地法规之前,最好与西安市的相关部门或当地联系,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他们将能够告知您西安市是否可以放烟花爆竹,以及在什么时间和地点可以进行。这样可以确保您的行为合法,并确保公共安全。
西安市春节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据西安市消息,从2021年1月1日起,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已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如下:
为切实减少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影响,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西安市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西安”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加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1年1月1日起,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已全面禁售禁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广大群众应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全市绿色发展建设“生态西安”工作作出贡献。
举报电话:
西安市 110
公交分局 86753210 地铁分局 86321111
新城分局 87442836 碑林分局 86752110
莲湖分局 87278514 雁塔分局 86772110
灞桥分局 86758110 未央分局 86757802
阎良分局 862022 临潼分局 86758500
长安分局85294733 _邑分局 84810110
高陵分局86759712 经开分局86517000
高新分局 86753998 站前分局87454342
航天分局86754657 _灞分局83622110
黑河分局85198110 洪庆分局86776500
周至县87156110 蓝田县86758800
西咸新区 33585110
西安市
2022年1月20日
西安可以放烟花爆竹吗?
西安不可以放烟花爆竹。2021年起,全市范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胡丙鑫等人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28个城市烟花禁限放措施评估发现,与2017年同期相比,2018年除夕夜,多个城市PM2.5数值明显下降,烟花禁限放措施起到了显著的削峰作用。
禁限放之所以收效显著,是因为它回应了民众对于消解呼吸之痛的普遍关切。各地禁限放的稳步推进,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正确处理破除陈规陋习与尊重民间传统习俗关系的成功实践。是在用常识,法规凝聚禁放共识背景下的移风易俗。
放烟花爆竹的危害。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其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是刺激性和腐蚀性极强的酸性氧化物。大量燃放时,如果适逢无风或低气压的天气,有害气体一时无法飘散,就会强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
燃放鞭炮所发出的噪音对我们的生理和心理都有很大的影响。它不仅会损害我们的听力,还会损害人的心血管系统。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巨大噪音,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学生无法静心学习,休息。
特别是在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西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规定
为了环境的清新,人身的安全,西安对全体市民发出了倡议,并且发布了相关的禁令,严禁在城市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对于擅自燃放者将会给予相应的处罚规定,下面我们就来一起看看吧。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对责任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勒令停止以及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与违法所得;
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者: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重污染天气以上预警以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者:处五百元罚款,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等与烟花爆竹有关的活动,对责任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酒店,宾馆经营者。以及物业服务组织者发现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并造成违法燃放事实的,由机关予以警告;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举报电话:110、12350
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六区以外的其他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由所在地区、县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应当征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意见)。
重污染天气以上预警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西安国际港务区
2023年春节西安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吗 春节西安哪能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是以前春节必做的事情,但是近些年因为环境污染严重以及燃放烟花造成的安全事故日益增多,很多地方都禁止了燃放烟花,下面我就以西安为例一起看看春节西安哪能放烟花爆竹。
2023年春节西安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吗
不可以。
2023年春节西安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吗是大家极为关注的一点,不过相关规定,西安全市自2021年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也就是说2023西安市内不可以放炮,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是要受处罚。但是也不是说西安所有地方有不可以放炮,一般农村地区不会有太大,具体以当地市发布公告为准。
春节西安哪能放烟花爆竹
都不能放。
西安,以前是三环以内不能放,后来成了绕城以内,去年直接全区域不让放炮了,农村也不行。但具体的还是看你所在地区的通知。比如有的地区全域全时段禁放,有的地区限定时段全域禁放或限定区域全时禁放,有的部分地区限定除夕、春节等时段可定点燃放。
春节西安为什么不让放鞭炮
春节放鞭炮是中华儿女对春节最深的记忆之一,但是放鞭炮会产生大量浓烟,它们对人体有害,也会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所以很多地方才会发布禁放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鞭炮,这样做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环境,不影响居民生活。
西安市2023年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内不可以,限放区域内在规定时间可以。根据西安市最新消息,新城、碑林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阎良、临潼、长安等区域规定时间内可以燃放,以下是详细信息。
禁放区域内不可以,限放区域内在规定时间可以。
根据西安市最新消息: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令第455号)和《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为禁止燃放区域。
二、燃放区域及时段。
(一)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_邑区、蓝田县、周至县行政区域为燃放区域。
在燃放区域内,以下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公园、山林等其他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其他易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重点单位;秦岭范围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内。具体区域划分由所在区县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二)2023年1月14日(腊月廿三)、1月21日(除夕)至1月27日(正月初六)、2月5日(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中,1月21日(除夕)和2月5日(正月十五)全天可以燃放,其余时段每日7时至22时可以燃放。
(三)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市对燃放时间适时调整。
三、2023年1月21日(除夕)、2月5日(正月十五)20时至20时30分,在长安区、高陵区、西咸新区、高新区、曲江新区、国际港务区等地有关区域,举办焰火集中燃放活动,广大市民可赴现场或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观看。具体事宜由所在区县、开发区另行通知。
四、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共同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举报电话:110,12345。
西安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新城、碑林、莲湖区和雁塔、灞桥、未央、阎良区所属事处管辖的地区,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
区属各乡(镇)管辖地区内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储木场、物资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驻地,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第三条市属各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县划定并公告,报市备案。
第四条市机关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市工商、环境保护、市容、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机关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本市区属各事处、乡(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向机关举报。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教育、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或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由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主管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公民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或公民个人,除依照本规定罚款外,有拒绝接受劝告、制止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处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的,其赔偿责任或者对其罚款,本人有能力承担的,由本人承担;本人力承担的,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九条当事人对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在接到决定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复议裁决后五日内向人民起诉。
第十条国家、省、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决定燃放礼花的,由市发布公告,在限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第十一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西安禁放烟花爆竹区域
西安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以上预警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西安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等。
西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区县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镇、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监、工商、交通、环保、商务、城市管理、教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供销合作联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组织,配合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宣传、教育和引导公众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 市、区县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移风易俗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
第七条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其他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由所在地区县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应当征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意见。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确定后,区县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 禁止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
(六)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
(九)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九条 重污染天气以上预警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照燃放等级向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
因重大活动确需在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前应当征得市同意;确需在区县确定的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机关在受理行政许可前应当征得区县同意。
第十一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如实记录烟花爆竹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购买单位等采购、销售信息,并留存三年备查。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确定;属于开发区管理范围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
禁止将烟花爆竹零售点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四条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报市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巡查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需要依法投保相应的保险险种;鼓励其投保相关的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以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物业服务组织应当提醒业主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以外,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做好燃放安全提醒和相关防范工作。
物业服务组织对在本服务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承办宴席服务的酒店、宾馆经营者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提前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和屋面、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都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
第二十二条 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污染天气以上预警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五百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采购、销售档案或者未按规定留存备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组织和酒店、宾馆经营者未履行劝阻、报告义务,并造成违法燃放事实的,由机关予以警告。
第二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的;
(三)不依法查处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西安安春节禁放烟花处罚
虽然春节烧马鞭是传统,但现在很多地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很多城市都有规定,有些地区已经有明文规定,比如西安安。禁止鞭打的区域已经为大家介绍过了。
机关将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进行处罚;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根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发区和开发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禁止销售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城六区以外的其他禁限售区和禁排区由所在区、县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应当征求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
以上恶劣天气预警和以上应急响应期间,西安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销售或者燃放的区域从事销售或者燃放活动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可以向安监、等有关部门举报。物业服务组织、酒店经营者、从事婚丧嫁娶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劝阻,并向机关报告。
:
1.临潼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二环以西、桃园北路以南、行者路以东、唐沁大道至江沟立交以西、历山风景区以北以及重点防火单位周边200米范围内。
2.长安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西太路以东、银燕路以西、南横线以北、雁塔区以南所围成的区域。其他区域为销售和排放区域。
3.阎良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西延高速以东、关中环线以南、冠县二路以西、水窑路以南。
4.高陵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市区东至水景公园十字路,南至江皮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高邮路。
5._邑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建成区范围内(东城路以东、老滨路以西、鲁公路以南、古城路以北)为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建成区以外是销售和排放的区域。
6.周至县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县城石桥路以东、环城北路以南、沙河银行以西、环城南路以北的区域。
7.蓝田县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仙门街以北、玉泉路与新城路以西、北环路东段以南、蓝欣路以东(北小十字至仙门街十字)。以上区域包括街外店铺。限售限排区域:河北路、巴河、南河桥以北,新天友路-312国道-白马河以南,其中312国道穿越白马河延伸至巴河以西、滨河东路以东。
根据《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提倡文明祭祀,植树不葬墓。禁止在开发区和发展区烧纸钱、扎纸、燃放烟花爆竹
西安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城六区以外的其他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由所在地区、县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应当征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意见)。 重污染天气以上预警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从事销售或燃放活动者,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以上预警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可向安监、等有关部门举报。物业服务组织、酒店宾馆经营者和从事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后应当场劝阻、并向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西安市可以放炮吗
西安市不可以放炮。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者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责任方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勒令停止以及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与违法所得;对于在重污染天气以上预警以及以上应急响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者,处五百元罚款,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焰火晚会等与烟花爆竹有关的活动的责任方,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机关责令停止燃放。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机场、车站、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林地、贮木场、仓库、加油站、煤气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重点消防单位的场地及周边安全距离以内区域,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前款以外的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城六区辖区内的城市建成区,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区县划定并公告。第六条 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农历除夕至农历正月十五期间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禁止在居住区的楼道、阳台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交通秩序。第十条 各事处、乡(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本单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均可以劝阻或者向机关举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