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肿瘤病人购买重疾险需要了解自身的权益保障,包括赔偿标准,保险金额等方面。此外,应该关注合同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以及理赔时的申报手续等细节问题。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十六条 规定:重大疾病保险应当明确赔偿标准和保险金额。2.《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法律、行规的规定。3.《保险法》第七十 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公正地处理保险事故,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付保险金。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违约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二条 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开、公平、公正的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权益。综上所述,肿瘤病人购买重疾险应当充分了解自身的保险权益,同时注意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理赔手续,以保障自身权益。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及时、公正地处理,并按照约定的赔偿标准和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消费者有权利利用相关法律规定对违约方进行追责和维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需要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重大疾病进行赔付。但是,对于既往疾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付责任,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依据:1. 《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合同中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疾病史等情况的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 《保险法》第二十条:对于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存在的病因、病情或者隐瞒的病因、病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如果保险人明知有病因、病情或者被保险人已经如实告知病因、病情而仍然订立合同,保险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3.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诚信、平等、自愿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利用合同条款或者规定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对于既往疾病,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前未如实告知或者隐瞒了病因、病情,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不承担赔付责任。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明知有既往疾病或者被保险人已经如实告知既往疾病而仍然订立合同,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也需要遵守诚信、平等、自愿原则,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