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相互保险公司在重疾险不赔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首先,相互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应当履行合同中的约定,如未能在合同中明确排除恶性肿瘤的保险责任,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在未尽到告知义务或者明知肿瘤为恶性而仍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相互保险公司还可能存在侵权责任。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或者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足以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侵权人应当承担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保险人未尽到说明保险责任的义务,导致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责任发生疑义的,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解释保险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重疾险作为一种保险产品,其理赔范围和条件由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肿瘤疾病可能存在歧视行为,但是否构成歧视需要考虑保险合同中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规定。法律依据:1.《保险法》第三十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符合条件的理赔申请进行赔付。2.《保险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保险人对虚假的保险费率、合同条款、赔款给付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歧视肿瘤患者为由拒绝理赔,否则可能涉嫌违反保险法规定。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事项,应当合法、真实、明确。”如果保险合同中存在明确排除肿瘤疾病的规定,则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不承担肿瘤疾病的理赔责任。综上所述,重疾险不赔肿瘤是否存在歧视肿瘤患者的情况,需要根据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果保险合同中不存在排除肿瘤疾病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歧视为由拒绝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