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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接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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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的确认应下至被送达人,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采取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公告送达等多种形式。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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